勞保給付

家屬死亡給付
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

請領時應提具體證件
會員證、私章、存摺影本
死亡證明書、除戶戶籍謄本乙份、受益人戶籍謄本

本人死亡給付
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給與喪葬津貼5個月。
請領時應提具體證件
會員證、私章、存摺影本
死亡證明書、全戶戶籍謄本乙份
開具受益人之喪葬支出收據乙份、切結書(有申請喪葬津貼時須檢附)

生育給付

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  1.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  2.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  3. 早產的定義: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———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請領時應提具體證件
會員證、私章、存摺影本
出生證明乙份、戶口名簿

老年給付
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1.老年年金給付2.老年一次金給付3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;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
老年年金給付:

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:
  1.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  2.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 

老年一次金給付:

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 

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  1.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2.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3.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  4.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  5.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6.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請領時應提具體證件
會員證、私章、存摺影本

失能給付


失能年金

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
失能一次金 

  1.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 
  2.  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 
請領時應提具體證件
會員證、私章、存摺影本
勞工失能診斷書乙份

傷病給付

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(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「住院診療」期間,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)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;或僅取得部分薪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。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(補償)的性質,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,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,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(投保單位證明請特休假者除外),均不得請領。如被保險人傷病痊癒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,及已終止治療者,僅能申請至傷病痊癒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。

請領時應提具體證件
會員證、私章、存摺影本
勞工傷害診斷書乙份(職業傷害應付職業傷害證明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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